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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因聚众打架而引起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参与对打的双方均是双方各自的兄弟和亲属,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在本次侵权行为中梁**被打伤,造成经济损失,梁**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依法享有向相关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杨**、杨**是否参与打架,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梁**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因聚众打架而引起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参与对打的双方均是双方各自的兄弟和亲属,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在本次侵权行为中梁**的头部被砍伤,造成经济损失,梁**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依法享有向相关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杨**、杨**是否参与打架,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梁**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因聚众打架而引起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参与对打的双方均是双方各自的兄弟和亲属,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在本次侵权行为中梁**的手部被砍伤,造成经济损失,梁**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依法享有向相关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杨**、杨**是否参与打架,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梁**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因聚众打架而引起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参与对打的双方均是双方各自的兄弟和亲属,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在本次侵权行为中梁**的头部被砍伤,造成经济损失,梁**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依法享有向相关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杨**、杨**是否参与打架,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郭**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郭**上诉认为涉案检材非原件的理由,经本院审查,《治安调解协议书》原件在一审审理中已经经过本案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作为笔迹鉴定的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鉴定,对郭**此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涉案《治安调解协议书》经司法鉴定,协议书中“郭**”的签名为其本人签署,可以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

  • 贾**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赵**与付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付克成将赵**打伤,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赵**主张医疗费,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4254.21元,赵**在二审期间又提交了1390.56元的门诊治疗等费用,共计5644.77元符合法律规定,付克成应予赔偿。关于赵**主张护理费的请求,虽然无医疗机构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时间的证明,但考虑到赵**高龄需人护理,酌情支持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因赵**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客观上存在收入的证据,故本院参照乌鲁木齐市护理护工高价位工资指导价2300元/月计算其住

  • 浙江宏**任公司与赵**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宇公司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其楼顶上的木板坠落砸伤被上诉人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 孙**与韩**、葛*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认定孙**的受伤地点。二、韩**、葛**、孟**对孙**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张**、杨**等与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坡头镇政府作为该人造湖泊工程的建设单位将工程交给孔*施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事发地,处于坡头镇音乐广场,属于公众活动场合,人员活动较为密集,孔*在施工中作为施工方有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而其并未履行以上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明显存在过错,张**的溺亡,与被告孔*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孔*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事故发生时,二原告的女儿张**不满二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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